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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民三初字第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许开尧,庄妹连,陈丽权,许悦婷,许创导,许悦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开尧,庄妹连,陈丽权,许悦婷,许创导,许悦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民三初字第53号之一原告:许开尧,男,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身份证号码:1215。系死者许伟备的父亲。原告:庄妹连,女,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2705。系死者许伟备的母亲。原告:陈丽权,女,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2746。系死者许伟备的妻子。原告:许悦婷,女,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2623。系死者许伟备的女儿。法定代理人:陈丽权,基本情况上同。原告:许创导,男,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2610。系死者许伟备的儿子。法定代理人:陈丽权,基本情况上同。原告:许悦馨,女,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2624。系死者许伟备的女儿。法定代理人:陈丽权,基本情况上同。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勇、黄健嫦,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渝水区。负责人:刘礼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开尧、庄妹连、陈丽权、许悦婷、许创导、许悦馨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2014)江恩法民三初字第113号案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郝登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何冬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