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梁苏成与被告李龙、袁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苏成,李龙,袁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212号原告梁苏成。被告李龙。被告袁立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苏成与被告李龙、袁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以双方庭外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邵红梅人民陪审员 朱小芳人民陪审员 徐雪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严 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