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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梁苏成与被告李龙、袁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苏成,李龙,袁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212号原告梁苏成。被告李龙。被告袁立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苏成与被告李龙、袁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以双方庭外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邵红梅人民陪审员  朱小芳人民陪审员  徐雪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严 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