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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张志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志刚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435号罪犯张志刚,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初中文化,现在凤凰山监狱服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了(2010)哈铁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志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于2010年5月5日入监服刑。2013年1月25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凤凰山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志刚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2月22日至2018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辛连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