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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原告周诗思与被告文锋、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诗思,文锋,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20号原告周诗思。被告文锋。被告张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诗思与被告文锋、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享有的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诗思撤回对被告文锋、张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曾庆大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小恒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