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原告周诗思与被告文锋、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诗思,文锋,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20号原告周诗思。被告文锋。被告张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诗思与被告文锋、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享有的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诗思撤回对被告文锋、张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曾庆大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小恒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