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市刑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罪犯赵小平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小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135号罪犯赵小平,又名赵建平,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晴隆县人,农民,住该县鸡场镇小王寨村红岩下组,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0日作出(2009)晴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建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2008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于2009年3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9月、2013年6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共二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1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评一次改造积极分子,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小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4年6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表、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报告、罪犯假释审核表、缴款收据。本院认为,罪犯赵小平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小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严 开 英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