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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20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传斌,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汪青龙。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许小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