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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张秀杰与姜跃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杰,姜跃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张秀杰,男,汉族,农民,现住辉南县。被告姜跃文,男,汉族,农民,现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杰与被告姜跃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于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靳丰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