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林燕真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燕真,王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林燕真,女,1971年7月1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王芸,女,1978年10月22日生,汉族。申请人林燕真因与被申请人王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在价值人民币10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王芸所有闽xxx**号小型汽车一辆,申请人以其所有座落于延平区滨江路交通局裙楼-108号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林燕真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价值100000元范围内被申请人王芸所有闽xxx**号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价值100000元范围内申请人林燕真所有座落于延平区滨江路交通局裙楼-108店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建英审 判 员 吴裕健代理审判员 张宏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许传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