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杉杉申请执行许强、周林霞、汪菊先、李学文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杉杉,许强,周林霞,李学文,汪菊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王杉杉,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许强,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周林霞,女,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李学文,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汪菊先,女,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川律公证执字第312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2月12日向四被执行人许强、周林霞、李学文、汪菊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学文在郑士林处有58000元(简阳市门市房租)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学文在郑士林处58000元(房租)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