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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蒙蒙诉张知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蒙蒙,张知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232号原告张蒙蒙。被告张知博。原告张蒙蒙诉被告张知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质彬独任审理,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蒙蒙和被告张知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蒙蒙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月8日在郾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0月3日生育一女儿,婚后夫妻感情很冷淡,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透彻,草率结婚,婚后经常生气,直到2015年1月13日晚,被告先对原告语言伤害,随后又对原告大打出手,造成原告出走,至今没有回家,被告一直不管不问,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500元至女儿满18周岁止;4、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知博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没有那么大的矛盾,夫妻之间闹矛盾很正常,我们也没有打过架经审理查明:原告张蒙蒙与被告张知博于2014年1月8日在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0月3日生育一女儿,双方婚后时有矛盾发生。2015年1月21日,原告张蒙蒙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双方离婚,被告张知博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应该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爱护,注重对夫妻感情的培养,共同维护美好和谐的家庭生活。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双方应该及时进行沟通,以化解双方的分歧和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初为人父母,女儿尚在襁褓之中,在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更应注意积极沟通,以免造成双方夫妻感情隔阂。原告请求判令双方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在庭审中也未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无法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蒙蒙与被告张知博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蒙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质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苗旺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