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禹都雅苑业主委员会与马明贺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都雅苑业主委员会,马明贺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090号原告:禹都雅苑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易乃标,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友军,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明贺,男,194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安徽省怀远县,现14号楼2单元101室。委托代理人:张朝徐,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禹都雅苑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马明贺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禹都雅苑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都雅苑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禹都雅苑业主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蒋顺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