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一法民三初字第2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阮卓彬、刘锦宏等与杨婉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卓彬,刘锦宏,杨婉媛,林炯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民三初字第216-3号原告:阮卓彬,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刘锦宏,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柏昌,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婷娇,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婉媛,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告:林炯开,男,1959年5月1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亦系被告杨婉媛的委托代理人。在本院审理原告陈卓彬、刘锦宏诉被告杨婉媛、林炯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卓彬、刘锦宏以两被告已清偿拖欠的借款为由,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卓彬、刘锦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10元,减半收取为3705元,财产保全费2447元,合共6262元(该款原告陈卓彬、刘锦宏已预付),由原告陈卓彬、刘锦宏负担。审 判 长 朱慧珊人民陪审员 庞小锋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婉芬黄甘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