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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杨军明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北京亚京畅通物流有限公司,陈万,杨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法定代表人马琳,行长。被执行人北京亚京畅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明。被执行人陈万,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军明,男,汉族。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北京亚京畅通物流有限公司、陈万、杨军明合同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36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亚京畅通物流有限公司、陈万、杨军明名下的银行存款一百六十二万五千一百九十二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亚京畅通物流有限公司、陈万、杨军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亚京畅通物流有限公司、陈万、杨军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唐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