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卢仲光与周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仲光,周海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56号原告:卢仲光,农民。被告:周海彬,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仲光与被告周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仲光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姚沂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詹伟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