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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卢仲光与周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仲光,周海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56号原告:卢仲光,农民。被告:周海彬,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仲光与被告周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仲光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姚沂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詹伟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