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石某与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55号原告:石某,农民。被告: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司东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立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