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游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636号原告游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委托代理人余容成,仁寿县富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本院在审理游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游某负担。审判员 王雪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