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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游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636号原告游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委托代理人余容成,仁寿县富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本院在审理游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游某负担。审判员  王雪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