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赖某与李某、李某、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64号原告:赖某,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李某甲,个人信息不详,是第三人之子。被告:李某乙,个人信息不详,是第三人之子。第三人:李某丙,住广东省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与被告李某乙、李某甲、第三人李某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以与被告及第三人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余春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丽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