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惠智申请执行尹建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惠智,尹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刘惠智,女。被执行人尹建东,男。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鸡冠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尹建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尹建东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尹建东所有的黑GX**号,福田牌小型汽车一台。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昌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