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一终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秋来与王双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双喜,王秋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双喜。委托代理人李亚玲,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兰,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秋来。委托代理人:侯锁良,定州市北城区明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双喜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志宏审 判 员 于纪芳代理审判员 张峰先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