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李殿忠与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殿忠,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行初字第00012号原告:李殿忠,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禹会区。被告: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淮上区行政办公中心,组织机构代码00303051-2。法定代表人:冯中元,区长。原告李殿忠因不服被告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淮上区政府)于2014年8月对其位于该区淮上大道3131号B区7栋10号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于2014年9月25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交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用。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谭福英代理审判员 周 惠人民陪审员 杨玉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闻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