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樊建志与李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建志,李志坚,四川杰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3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建志,男,汉族,1965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坚,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杰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九江镇金岛社区。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樊建志与被上诉人李志坚、第三人四川杰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樊建志提出缓交申请,本院同意其缓交申请后,上诉人樊建志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兵代理审判员 王晓川代理审判员 郝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娅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