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聊城鑫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聊城新联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鑫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聊城新联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商初字第171号原告聊城鑫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聊牛路北国祥路西首。法定代表人:马发州,董事长。被告聊城新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蒋官屯工业园支路南。法定代表人:张增军,董事长。原告聊城鑫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新联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诉至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以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鑫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谷学军审判员 孙云霞审判员 刘瑞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温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