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崇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佘翠琴与侯魏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翠琴,侯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崇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佘翠琴,女,汉族,甘肃省崇信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侯魏军,男,汉族,甘肃省崇信县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信县人民法院(2008)崇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佘翠琴支付案件款3298.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0元,执行费50元,已支付2066元,下余1352.7元仍未自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侯魏军及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侯富治在你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侯魏军及其父亲侯富治在你处的银行���款135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宁代理审判员 唐国兵代理审判员 李军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巧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