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督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邵世宇督促程序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世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萧民督字第00148号申请人: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淮海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306611-X。法定代表人:杨连雪,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伟,职务:萧县农村商业银行新庄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邵世宇,男,68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申请人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述称,被申请人于向申请人借款2860元,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月利率及借款期限。此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能还清借款本息。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有关借据,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给付借款本金2860元及利息666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邵世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60元及利息6664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17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宋美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