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惠森与福建永泰海峡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森,福建永泰海峡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205号原告王惠森(系永泰县樟城惠生花店业主),男,汉族,住永泰县。被告福建永泰海峡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法定代表人林一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惠森诉被告福建永泰海峡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惠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6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建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冰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