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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徐立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立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272号罪犯徐立江,男,1986年12月25日生,汉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吉丰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立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徐立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9年12月16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0年5月7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1月3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4月3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原判认定,该犯与其他14名同犯通过网络联系、发手机短信等方式互相勾结,组成盗窃团伙。该团伙从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间,在吉林市公交车上扒窃27起,盗窃现金人民币35446元;在大连市公交车上扒窃7起,盗窃现金人民币1231元,共计扒窃作案34起,价值合计人民币36677元;其中该犯参与盗窃8起,盗窃人民币12956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58.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徐立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聋哑人盗窃团伙主犯,组织聋哑人流窜作案多起,且该犯多次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和判处刑罚,系累犯,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立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