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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帮建、王德华等与王连培、马丽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帮建,王德华,王德秀,王德明,王德国,王德侠,王连培,马丽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056号原告:刘帮建,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王德华,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德秀,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德明,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德国,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德侠,女,汉族,住址同上。上述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钦宗,安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连培,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桃园。被告:马丽丽,女,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王连培之妻。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善友,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帮建、王德华、王德秀、王德明、王德国、王德侠与被告王连培、马丽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帮建、王德华、王德秀、王德明、王德国、王德侠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帮建、王德华、王德秀、王德明、王德国、王德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帮建、王德华、王德秀、王德明、王德国、王德侠负担。审判员  程家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