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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张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某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不能提供刘某某的准确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克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边振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