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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民初字第2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民初字第2464号原告谭某,男,汉族,1952年3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谭福金,男,汉族,1976年3月15日出生。被告高某,女,汉族,1962年6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冠雄,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葛立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