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民初字第2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民初字第2464号原告谭某,男,汉族,1952年3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谭福金,男,汉族,1976年3月15日出生。被告高某,女,汉族,1962年6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冠雄,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葛立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