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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张光友与杨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友,杨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张光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聂玉宝,巫溪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俊,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张光友诉杨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光友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已诉权作出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38元,由原告张光友负担。审判员 卢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木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