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行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济南金阳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金阳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行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心龙奥大厦。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承峰,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长清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林丙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长清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济南金阳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光新,经理。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济国土资罚字(2014)6009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济南金阳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3年10月占用长清区张夏镇张夏村集体土地建设厂房及办公室,现主体建成、未投入使用。经实地现场勘测和当事人确认,上述建设项目占地面积2780.4平方米、建成建筑面积1495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认定涉案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济国土资罚字(2014)600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1、没收济南金阳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在其非法占用的长清区张夏镇张夏村2780.4平方米集体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其非法占用20.8平方米集体农用地(耕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2元罚款,计457元;对其非法占用2759.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8元罚款,计49672元。以上合计执行罚款50129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600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3月7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济南金阳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虽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50129元,但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即“没收济南金阳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长清区张夏镇张夏村2780.4平方米集体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一直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4)6009号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600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复议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600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即没收济南金阳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2780.4平方米集体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没收被执行人济南金阳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在其非法占用的2780.4平方米集体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交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立新审判员 周 健审判员 孟凡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宝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