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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蓬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刘治民、王玉红、刘兴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结案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2)蓬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刘治民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王玉红、刘兴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请求我院责令被执行人王玉红、刘兴春立即给付4110.2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玉红于2014年12月8日将款4000元交到本院,申请执行人李玉霞于2014年12月19日将款取走,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追要。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治民与被执行人王玉红、刘兴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