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蓬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刘治民、王玉红、刘兴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结案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2)蓬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刘治民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王玉红、刘兴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请求我院责令被执行人王玉红、刘兴春立即给付4110.2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玉红于2014年12月8日将款4000元交到本院,申请执行人李玉霞于2014年12月19日将款取走,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追要。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治民与被执行人王玉红、刘兴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