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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6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6412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翀,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洪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