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行非审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与罗凤英房屋拆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罗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九法行非审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被执行人罗凤英。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九龙坡国土监[行政处罚](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认定罗凤英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在华岩镇云峰村1社的土地上修建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遂于2014年8月1日向罗凤英作出九龙坡国土监[行政处罚](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罗凤英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罗凤英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予以履行,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九龙坡国土监[行政处罚](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九龙坡国土监[行政处罚](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 梅人民陪审员 杨兴仁人民陪审员 戴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