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重庆沙坪坝区嘉陵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张光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沙坪坝区嘉陵摩托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张光富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7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沙坪坝区嘉陵摩托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222-1-19-4。法定代表人:朱桂兵,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平,重庆康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光富。委托代理人:吕俊林,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沙坪坝区嘉陵摩托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沙坪坝嘉陵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光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沙法民初字第06919号民事判决,沙坪坝嘉陵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沙坪坝嘉陵公司于2015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沙坪坝嘉陵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沙坪坝嘉陵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沙坪坝嘉陵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立新代理审判员  张 薇代理审判员  朱华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