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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苏歌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苏歌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291号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学江,江苏新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馨,江苏新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苏歌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后标营路98-7号。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苏歌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苏歌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刚审 判 员  乔顺民代理审判员  邵静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王鸣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