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青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周学文与黄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文,黄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144号原告周学文,男,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被告黄鑫,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文与被告黄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学文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学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文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475元(原告周学文已预交),由周学文负担。审 判 员  张 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法官助理  冯 海书 记 员  蒋乔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