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丁树标与刘小青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树标,刘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保字第00060号申请人:丁树标,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申请人:刘小青,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人丁树标与被申请人刘小青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刘小青名下的以竞买方式取得的谷阳宾馆对面原交通饭店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丁树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刘小青名下的以竞买方式取得的谷阳宾馆对面原交通饭店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崔北平审判员 杨素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