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中立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钟崇东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崇东,姚清华,姚水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中立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崇东,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清华,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水连,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钟崇东、姚清华不服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4)浔民一初字第163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所还款项均通过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当地银行向被上诉人转账完成,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审法院裁定有误,故请求撤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4)浔民一初字第1637—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姚水连与上诉人钟崇东、姚清华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分别为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出借人出借行为发生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民间借贷行为系被上诉人姚水连通过江西省九江市沙子墩九江银行帐户转帐完成,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依据法律规定,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水连已向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故对上诉人钟崇东、姚清华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钟崇东、姚清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的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欣审判员 曹琛审判员 徐颖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