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20-05-30
案件名称
孙秀涛与董红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孙秀涛;董红剑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清民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孙秀涛,女,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三友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职工,住河北省唐山市。被执行人董红剑,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村民。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清民初字第6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孙秀涛与被执行人董红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红剑的银行存款30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俊刚审判员 董 亮审判员 刘全海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方 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