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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民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刘存生与赵秋生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存生,赵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178号原告刘存生,男,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赵秋生,男,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存生与被告赵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陕西省神木县公安局扣押贺利考案款中给赵秋生所付款。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三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陕西省神木县公安局扣押贺利考案款中给赵秋生所付款40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永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