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非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梁利侠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梁利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非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378号。法定代表人朱建富,局长被执行人梁利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梁利侠工商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义执非字第6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功君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