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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法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柳州市建兴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与余荣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112号申请人柳州市建兴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城县沙埔镇沙埔街。法定代表人王建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荣仁,男,1966年出生,壮族,农民,住柳城县社冲乡。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建兴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荣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3)柳城民一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建兴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060.34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建兴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荣仁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余荣仁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光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覃明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