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罪犯王姗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姗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138号罪犯王姗姗,女,1983年6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8)朝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姗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07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姗姗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3月至2007年10月间,被告人王珊珊与陈维范虚构事实,谎称在长春中医学院工作,教课,能为被害人芦淑香女儿办理转为正式职工做收银员工作,先后四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6万元;能为被害人陈淑英女儿办理专转本、学位、当医师为名,自制虚假学历学位通知书和报到通知书、工资卡等,先后五次骗取被害人陈淑英人民币7.7万元;能为张庆霞女儿办理工作、大学毕业证、养老保险金等,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30700元;能为被害人赵玲莉办工作、大学毕业证先后两次骗取2.7万元;能为被害人周伟铭妻子办工作,先后四次骗取5.5万元。诈骗金额计2497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三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51.9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09.4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王姗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诈骗次数多,数额大,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姗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学柱审判员 梁青科审判员 袁立范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庆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