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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山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姚克与海南华亭嘉园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克,海南华亭嘉园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山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姚克,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海南华亭嘉园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长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琼山民一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海南华亭嘉园实业有限公司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海南华亭嘉园实业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申请执行人姚克偿付交房违约金人民币3582元、逾期办证违约金人民币96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姚克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向申请执行人姚克支付姚克代海南华亭嘉园实业有限公司垫付的(2008)琼山执字第8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费2781元、公告费450元;四、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海南华亭嘉园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海南华亭嘉园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营业部某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2047.68元。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豪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闫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