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罪犯张尔弛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尔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371号罪犯张尔弛,男,1969年11月25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日以(2008)朝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尔弛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2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322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张尔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8月21日,该犯在长春市朝阳区星宇名家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片20粒,重1.86克;2007年8月24日,该犯同吸毒人员金某在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该犯身上收缴欲出售的冰毒片80粒。并从其住处查获冰毒片51袋4691粒、K粉一袋、冰毒7袋、摇头丸17袋179粒、大麻一袋、开心果159粒。经鉴定,所收缴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等成分。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二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452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2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4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张尔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涉毒,犯数罪,恶性较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尔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孙 宁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