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3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胡斌与冯国跃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3455号申请执行人胡斌,男,汉族,1987年9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冯国跃,男,汉族,1974年6月28日生,住浙江省平湖市。关于胡斌与冯国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6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国跃未按调解书履行完毕,权利人胡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逢文清、代理审判员李宸、代理审判员徐创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国跃在上海市范围内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其本人具体下落不明。另查明,在诉讼阶段,本院已轮候查封了冯国跃名下在芜湖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轮候查封了冯国跃在芜湖市芜湖中路楚王城时代广场03幢二层的房产。现本院已采取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决定对其进行拘留,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协助执行。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643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逢文清代理审判员 李 宸代理审判员 徐 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