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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辛东兴与河南波森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东兴,河南波森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200号原告辛东兴,男。被告河南波森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峰,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辛东兴诉被告河南波森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东兴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东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辛东兴负担。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姚立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