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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4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杜灵芝与陶珊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灵芝,于贺,陶珊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452-1号原告:杜灵芝,女,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鸽,系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贺,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陶珊珊,女,1980年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灵芝诉被告于贺、陶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陶珊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灵芝撤回对被告陶珊珊的起诉。审判员  柳红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