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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终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索才与天峻县舟群乡人民政府、周措行政纠纷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终字第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索才,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藏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省海西州天峻县周群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红巴,该乡乡长。原审第三人周措,女,藏族,现年48岁。上诉人索才因与天峻县舟群乡人民政府等行政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2014)天行初字第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诉称2011年7月上诉人索才与原审第三人周措的丈夫罗保协商,经双方村委会同意后,将双方承包的草场进行互换,并将双方户籍进行了变更。2014年5月28日,原审第三人周措以其丈夫保罗与上诉人索才互换草场的事宜未经本人同意为由,要求退还草场。经天峻县舟群乡人民政府多次协商未果,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舟政(2014)31号《关于三社牧民索才及六社牧民周措草场纠纷一案的处理决定》,认定该草场互换无效,双方于2014年9月15日前互换草场。上诉人不服,起诉请求撤销天峻县舟群乡政府作出的舟政(2014)31号《关于三社牧民索才及六社牧民周措草场纠纷一案的处理决定》,承担本案诉讼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索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判长  杨振华审判员  尤晓玲审判员  陈治冈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永强 关注公众号“”